民法抗辩权主要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时效抗辩权四种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抗辩权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防止一方在未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在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先由装修公司完成基础工程,业主再支付第二期款项。若装修公司未完成基础工程,业主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
不安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先供货的一方发现后付款的一方出现经营危机,可能无法支付货款,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
时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比如,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就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