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费属于转移性收入类型。
在我国的收入分类体系中,对各类收入有着明确的界定。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它涵盖了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子女向父母支付赡养费,本质上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收入转移。从资金的流向来看,这是子女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父母,以保障父母的生活需求。这种收入转移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劳动报酬所得。与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不同,劳动收入是个人通过付出劳动从工作单位获得的报酬,是基于劳动交换的结果。而赡养费不涉及劳动交换,也不是财产增值带来的收入,如利息、股息等财产性收入。
赡养费的支付体现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亲情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资金转移。在统计居民家庭收入时,赡养费被归类为转移性收入,有助于准确反映居民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和收入来源结构。通过对转移性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到家庭之间的经济支持情况,以及社会在收入分配和保障方面的一些特征。所以,子女赡养费明确属于转移性收入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