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请求权既可能是物权请求权,也可能是债权请求权,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情形来判断。

从物权请求权角度来看,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害而遭受损坏时,物权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恢复原状。例如,甲的房屋被乙不慎损坏,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了恢复对房屋的圆满支配状态,有权要求乙将房屋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此时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就是物权请求权。这是因为物权具有对世性,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一旦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破坏,物权人就可以直接依据物权主张恢复原状,以保障自己对物的正常支配和使用。

从债权请求权角度分析,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在一些合同关系或者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情形中,也会出现恢复原状请求权表现为债权请求权的情况。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标的物损坏,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此时这种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基于合同之债产生的。再如,在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求加害人恢复原状,这种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之债产生的。在这些情况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基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弥补因债务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其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