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未到位,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诉股东。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股东出资未到位,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起诉该股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当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且是由于股东出资未到位导致公司资金不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促使股东出资到位,以增加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债权人起诉股东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债权人需要证明其对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以及股东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同时,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以其未出资本息为限。如果股东已经在其他案件中就其未出资部分承担了相应责任,对于超出其责任范围的部分,债权人不能再次要求股东承担。股东出资未到位时,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起诉股东,但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