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出血可能被鉴定为重伤,也可能被鉴定为轻伤,具体要依据出血的部位、出血量、是否有并发症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判定损伤程度的重要依据,对于颅内出血的伤情鉴定有着明确的规定。
重伤的情况。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重伤一级通常是指损伤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及生命或导致严重残疾等。例如,颅内出血伴有脑实质出血、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出现了脑疝等严重并发症,造成了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就属于重伤一级。重伤二级的情况相对重伤一级稍轻,但也较为严重。像颅内出血引起了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经手术治疗的;或者硬脑膜下血肿幕上血肿量达 30ml 以上、幕下血肿量达 10ml 以上等情况,会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轻伤的情况。轻伤同样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一级的损伤程度相对较重,如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硬脑膜下血肿幕上血肿量未达 30ml、幕下血肿量未达 10ml,但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等。轻伤二级的损伤程度相对更轻一些,比如外伤性颅内出血,经保守治疗可以吸收的;外伤性硬膜外血肿等情况,可能会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需要强调的是,伤情鉴定是一项专业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专业知识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准确、公正的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