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二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索赔是承包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对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进行详细分析。
条件一:存在额外支出或工期损失。与合同对照,事件导致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造成了直接的工期损失。额外支出可能包括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材料增加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等。工期损失则表现为工程进度因某些原因滞后,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例如,由于业主临时改变建筑设计,使得承包人需要重新采购不同规格的材料,这就产生了额外的采购成本和可能的工期延误。
条件二:非承包人责任或风险。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问题,是不能进行索赔的。比如承包人安排施工人员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就不能向业主索赔。而像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等)、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确等情况,通常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范围,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条件三:按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文件。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不同的合同可能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如28天)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如28天)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相关文件,可能会导致索赔不被认可。例如,某工程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但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时间才发出,那么业主有权拒绝其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