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延迟履行行为设置了利息惩罚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两部分构成。
一般债务利息:它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来确定计算方法的。如果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利息计算方式,比如约定了年利率、月利率等,就按照该约定进行计算。例如,生效判决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 6%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那么在延迟履行期间,这部分利息依然按照此标准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法定的计算标准。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为 10 万元,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延迟履行了 100 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100000×0.000175×100 = 1750 元。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延迟履行期间时,起始日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义务,需要按照先清偿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