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也有一定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决定机关、羁押期限等方面;联系在于都是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且拘留可能是逮捕的前置程序。

首先来看二者的区别。

适用条件不同:逮捕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些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而拘留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机关不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也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决定。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执行。

羁押期限不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再看二者的联系。逮捕和拘留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避免发生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拘留往往是逮捕的前置程序,公安机关通常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在拘留期间进行侦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