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有诸多区别,前者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后者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出具的证明文件。二者在颁发时间、涵盖范围、样式等方面存在不同。

1. 颁发时间不同:房屋他项权证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登记部门颁发。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之后逐步用不动产登记证明取代了房屋他项权证。

2. 涵盖范围不同:房屋他项权证主要针对房屋这一单一不动产类型,是专门用于证明房屋的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存在的凭证。而不动产登记证明涵盖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房屋,还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林木等定着物,能证明多种不动产权利,如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

3. 样式不同:房屋他项权证有其特定的格式和样式,通常包含房屋的基本信息、他项权利人信息、权利种类、权利范围等内容。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样式更加统一规范,是全国统一的证书样式,其记载的内容更加详细和全面,除了包含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等基本信息外,还会注明登记时间、登记机构等信息。

4. 法律效力依据不同:房屋他项权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依据是《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更完善和系统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