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准备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机构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预告登记证明。
了解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根据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这是启动预告登记程序的重要文件,通常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处获取填写模板;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合同是双方买卖房屋的重要依据,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这体现了双方对于办理预告登记的一致意愿。如果是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此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准备齐全的材料,到当地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一般是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机构的服务窗口,将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的查验,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身份的核实等。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或对某些问题进行说明。
完成登记与发证。经过审核,如果申请符合预告登记的条件,登记机构会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是申请人办理预告登记的重要凭证,它具有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作用,比如在房屋建成后,可依据预告登记顺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手续。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