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主要包括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类型。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为了防止公司的董事、高管利用其在公司的特殊地位和掌握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约定竞业禁止则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来实现的。通常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中,双方会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包括竞业禁止的期限、范围、地域以及经济补偿等。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二年。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需要遵守约定,不进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展竞争业务。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就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同时,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