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拒不返还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如果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受损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旦法院判决不当得利人返还,而其仍拒不执行,受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不当得利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等。不当得利人还可能需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在刑事责任方面,若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虽然不当得利与侵占罪有所区别,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当得利拒不返还可能转化为侵占罪。
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物后拒不返还,且达到当地规定的侵占罪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只有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才会受理。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不仅违背道德准则,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会对不当得利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当获得不当利益时,应及时返还给受损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