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其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情况,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一般情形”要结合具体的挪用金额、挪用时间以及挪用公款的用途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例如,挪用公款进行一些轻微的营利活动,且挪用金额相对较小、挪用时间较短,可能会在此量刑幅度内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挪用公款用于严重的非法活动等情况。比如挪用公款进行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达到当地司法机关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况。如果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可能会涉及更严重的犯罪性质,如贪污罪等。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特定款物的特殊保护,因为这些款物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