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确列举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一般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法律并未对“重大疾病”作出明确界定。

在司法实践和参考相关医学法律规定时,有几类疾病常被认为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严重遗传性疾病,依据《母婴保健法》,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例如某些类型的血友病,患者可能终身有出血倾向,且可能遗传给下一代,对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沉重负担。

指定传染病也在范围内,《母婴保健法》将其定义为《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能对配偶的健康造成威胁,也可能影响生育健康的后代。比如艾滋病,不仅会严重损害患者自身免疫系统,还可能通过性接触等途径传染给配偶。

有关精神病同样属于重大疾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类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难以履行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可能对家庭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例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无法正常与配偶进行沟通和共同生活。

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需要综合考虑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程度、是否会严重损害配偶权益、是否影响生育等多方面因素,具体情况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和医学鉴定来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