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一般情况下是从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方法行为,这就构成了牵连犯。
在理论上,牵连犯通常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这是因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牵连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一系列行为,与典型的数罪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上有所不同。从一重罪处罚能够更合理地评价行为人的行为,避免对行为人进行过度的刑罚处罚。比如,在上述诈骗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例子中,如果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就会比较诈骗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这是因为有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仅从一重罪处罚不足以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这里的走私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但法律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
所以,对于牵连犯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判断。在处理牵连犯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适用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