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在法考中的区分主要从适用情形和处罚原则两方面判断。数罪并罚适用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将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择一重罪处罚适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定情形,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从适用情形来看。数罪并罚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基于多个不同的犯意,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这些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例如,甲在一天内,先是入室盗窃了他人财物,之后又在街头抢劫了路人。这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二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乙因诈骗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又发现其之前还犯有盗窃罪,此时就需要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与诈骗罪的刑罚进行并罚。
而择一重罪处罚主要适用于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丙为了杀害丁,向丁所在的人群投掷炸弹,结果不仅炸死了丁,还炸伤了其他多人。丙的这一个投掷炸弹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比如,戊为了实施诈骗,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其伪造公文的行为是为了实施诈骗服务的,伪造公文行为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行为触犯了诈骗罪,这种情况下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从处罚原则来看。数罪并罚有多种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等。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例如,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于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而择一重罪处罚则是比较所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定刑,选择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在法考中,准确区分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各种犯罪形态的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练习来提高判断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