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诈骗计算金额时,一般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累计计算,若存在多次诈骗且案发前已归还部分的,应将归还部分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但对于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计算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连续诈骗金额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且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对于一般的连续诈骗行为,遵循累计计算的原则。这是因为连续诈骗是行为人基于多个诈骗故意,实施了多个诈骗行为,将每次诈骗所获得的财物数额相加,能够全面反映其犯罪行为的规模和危害程度。例如,某人在一段时间内分别实施了三次诈骗,第一次骗取了 5000 元,第二次骗取了 8000 元,第三次骗取了 3000 元,那么其诈骗金额累计为 16000 元。

如果在连续诈骗过程中,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部分诈骗所得,那么在计算诈骗金额时,需要将这部分已归还的数额扣除。这是因为行为人归还财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体现了其主观恶性的降低。比如,上述例子中,行为人在第三次诈骗后,主动归还了第二次诈骗所得的 8000 元,那么其实际诈骗金额应认定为 8000 元(5000 元 + 3000 元)。

当连续诈骗行为涉及不同种类的诈骗犯罪时,如同时存在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应分别根据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计算各自的犯罪金额。对于达到不同罪名定罪标准的,分别认定罪名并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未达到某一罪名定罪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其他罪名定罪标准的,以达到标准的罪名定罪处罚。

连续诈骗金额的计算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准确认定,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