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内容。该条款指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该罪名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那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威胁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根本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比如工业酒精、工业用盐等。这些物质一旦被掺入食品中并销售,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认定标准。例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等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对于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销售商家,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