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孩子在法律上称为收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等手续。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应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愿意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被收养人一般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办理收养手续的具体流程如下。对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办理登记时,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送养人也需提交相应材料,如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通过这些法定手续,才能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