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婚证丢了补领,需持相关材料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为其补发离婚证。

当一方离婚证丢失需要补领时,首先要明确补领的地点。根据规定,可以选择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在申请补领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通常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是用于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信息的重要证件。可能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相关材料,比如婚姻登记档案记录等。有些地方可能还要求提供近期免冠照片等。

准备好材料后,当事人前往选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这是补领流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查阅档案来确认当事人确实在此办理过离婚登记,并且离婚证丢失的情况属实。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经过查证,确认当事人的情况符合补领条件,就会为其补发离婚证。补发的离婚证与原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具体的补领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因此,在补领之前,建议当事人可以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详细的补领要求和流程,确保能够顺利补领离婚证。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补领后的离婚证,避免再次出现丢失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