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诉讼、复议、仲裁在性质、主体、程序、适用范围和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寻求行政救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性质不同:申诉通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一事件或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它更多是一种民主权利的体现。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复议一般指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属于行政救济行为。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

主体不同:申诉主体较为广泛,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及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复议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由行政复议机关居中裁决。仲裁主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程序不同:申诉程序相对灵活,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同的申诉事项有不同的处理流程。诉讼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等阶段,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复议有法定的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环节,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仲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一般包括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审理、裁决等步骤。

适用范围不同:申诉适用范围广泛,可用于对各种决定、处理结果不服的情况,如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等。诉讼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刑事犯罪和行政争议。复议主要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仲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效力不同:申诉的处理结果效力不确定,可能只是对原决定进行重新考虑或解释。诉讼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复议决定一般具有执行力,但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仲裁裁决的执行需要通过法院来实现。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之间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