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藏财产并非可以不分割。隐藏财产的一方可能会少分甚至不分该部分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规定来看,隐藏财产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婚姻财产分配秩序。如果允许隐藏财产的一方不分割该部分财产,显然会对另一方造成极大的不公平,也会助长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藏财产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另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财产的行为,比如银行账户的异常资金转移记录、财产的不合理处置等。一旦法院认定一方存在隐藏财产的行为,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该方作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判决。
即使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藏财产,也并非无法维权。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事后的救济途径,进一步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离婚时隐藏财产不能逃避分割,并且实施该行为的一方还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