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承租人可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即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新所有权人因房屋易主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承租人有权拒绝;若因此遭受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在承租期间,即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新的所有权人不能以房屋已归其所有为由,单方面终止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
例如,张三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三年。在租赁期内,张三将房屋卖给了王五。此时,李四与张三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王五依然有效,李四可以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租赁期限届满。
不过,若新所有权人因特殊原因,如自身需要使用该房屋等,希望与承租人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若承租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补偿,补偿范围可能包括因提前寻找新住所产生的费用、搬家费用等。
如果新所有权人未经协商,强行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所有权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承担因违约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注意保存好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