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可通过多种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从以下多方面收集证据。
工资支付相关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是非常关键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上面会明确显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时间、金额等信息。还有工资条,它能体现工资的具体构成,如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这些都能有力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劳动报酬给付关系,是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身份及工作相关证件:用人单位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很重要,像工作证、服务证等。这些证件上一般会印有劳动者的姓名、照片、所在部门、职位等信息,能直观地表明劳动者是该用人单位的一员,在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
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它可能以纸质打卡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形式存在。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管理的一种体现,能反映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从而证明劳动关系。
工作相关文件及记录: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文件,如工作任务单、业务合同、客户往来邮件等,只要是与工作相关且能体现用人单位业务的,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些文件能显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开展了具体的工作活动。
其他劳动者证言: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同事可以证明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其他同事的协作等方面。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证人与用人单位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还有一些辅助证据,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的照片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辅助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收集证据时,应尽量多方面、多角度地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更有力地证明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