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单方面违约的赔偿方式主要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有明确违约赔偿条款,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租赁合同中,当一方单方面违约时,赔偿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合同约定是关键。如果租赁合同里清晰地写明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规定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那么通常就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赔偿。例如,合同约定若承租方提前退租,需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那么承租方违约提前退租时,就应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赔偿。

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就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比如出租方因承租方损坏租赁物而花费的维修费用,或者承租方因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而额外支出的临时租赁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则是指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比如,出租方原本计划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以更高价格出租,由于承租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导致出租方失去了这部分预期收益,这部分收益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不过,赔偿数额并非无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只对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出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承租方租赁房屋是用于一项特殊的、高利润的商业活动,那么对于因承租方违约导致该商业活动无法进行而产生的高额利润损失,出租方可能无需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违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如果守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租赁合同单方面违约的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