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索赔敲诈勒索行为主要分为恶意打假索赔、威胁式索赔、勾结式索赔等类型。
恶意打假索赔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这类打假人并非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而是刻意寻找商品或服务中一些轻微瑕疵甚至是利用商品正常的误差范围进行索赔。例如,某些食品在包装上对于成分含量的标注,因测量或印刷等原因存在极小的偏差,正常情况下不影响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但打假人会以此为借口,向商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他们往往批量购买商品,然后集中索赔,以获取经济利益。
威胁式索赔,打假人会通过各种威胁手段迫使商家就范。比如,声称要向媒体曝光商家的所谓“问题”,给商家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威胁向监管部门举报,让商家面临检查和处罚的风险。即使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并无重大问题,也会因担心声誉受损和监管部门的介入而选择妥协赔偿。一些小型商家由于承受舆论和监管压力的能力较弱,更容易成为这类打假人的目标。
勾结式索赔,打假人与内部人员勾结,获取商家的“问题证据”。可能是与商家的员工、合作伙伴等串通,故意制造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假象,然后由打假人出面索赔,双方再对赔偿款进行瓜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虚假证据索赔,打假人会伪造商品存在问题的证据。比如,自行对商品进行破坏,然后声称是购买时就存在的问题,以此向商家索赔。或者篡改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制造过期商品的假象,要求商家给予赔偿。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干扰了正常的商业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