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威胁、要挟、恫吓等性质,使收件人产生恐惧、担心自身及相关利益安全的短信,可认定为恐吓短信。

从内容特征来看,如果短信包含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内容,就算是恐吓短信。例如“我要打断你的腿”“我会拿刀砍你”等,这类短信直接以暴力伤害相威胁,容易让收件人产生对自身人身安全的担忧。还有以破坏他人名誉、声誉进行威胁的,像“我要把你那些丑事公布到网上,让你身败名裂”,会使收件人担心自己的社会形象受损。以损害他人财产为要挟的,如“不按照我说的做,我就烧了你的房子”,也属于恐吓短信范畴。

从发送频率方面,偶尔一次言语激烈但没有明显威胁意图的短信,可能不被认定为恐吓短信。但如果频繁发送类似带有威胁性质的短信,不管内容是否相同,都会给收件人造成心理压力和恐惧。比如一天内收到多条“你别想有好日子过”这样的短信,就很可能构成恐吓。

结合发送者与收件人的关系及背景,如果双方存在矛盾冲突,比如商业竞争中的对手、感情纠纷中的双方等,此时一方发送带有威胁暗示的短信,更容易被认定为恐吓。例如在感情纠纷中,一方发送“你要是敢离开我,我不会让你好过”,结合这种特定的关系背景,就可能被视为恐吓短信。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收件人因为收到短信而产生了明显的心理恐惧、焦虑,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工作,或者导致身体健康出现问题,那么这条短信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恐吓短信。比如收件人因为收到威胁短信而不敢出门、失眠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