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补偿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而非基本工资,也不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是在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和个税等费用前的工资总额。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当涉及公司辞退员工给予经济补偿时,准确确定补偿的计算基数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基本工资不能作为补偿计算依据,基本工资通常只是工资的一部分,一般是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不能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情况。如果仅以基本工资计算辞退补偿,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者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收入,这些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补偿计算范围。

实发工资也并非合适的计算标准,实发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扣除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后的金额。而经济补偿的计算是基于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以不能以实发工资来计算。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以应发工资来计算辞退补偿。应发工资包含了各种工资性收入,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通过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再除以十二,得出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保障劳动者在被辞退时应享有的经济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