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只有交强险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若肇事方有责任,则按照责任划分由肇事方进行赔偿。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有责任限额的规定,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在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当肇事车辆只有交强险时,赔偿流程如下:对于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先由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上述相应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产生了医疗费用2万元,财产损失3000元。此时,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那么保险公司会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保险公司会赔偿0.2万元。
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超出部分则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主体。若肇事方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就由肇事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都有责任,则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的损失。比如上述例子中,医疗费用超出的2000元(2万 - 1.8万)和财产损失超出的1000元(3000 - 2000),若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就由肇事方赔偿这3000元。
肇事车辆只有交强险时,赔偿遵循先交强险后按责任划分的原则,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