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诈骗时,法定代表人定罪需依据其是否参与、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等因素判断。若法定代表人组织、策划、指挥公司实施诈骗行为,或明知公司诈骗仍积极参与,通常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未参与诈骗活动,则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诈骗属于单位犯罪的一种情况。在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时,关键在于考察其在诈骗行为中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主观故意方面,如果法定代表人知晓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且积极推动、支持或者默认这种行为的发生,那么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例如,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诈骗方案的制定,清楚公司业务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利益,这种情况下其主观故意明显。相反,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对公司的诈骗行为一无所知,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方面,若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诈骗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或者具体实施了部分诈骗行为,那么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比如,法定代表人亲自与客户进行虚假宣传、签订欺诈性合同等。若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挂名,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对诈骗活动没有实际参与,那么其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定罪量刑会综合考虑诈骗的金额、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诈骗时法定代表人的定罪要结合具体情况,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