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离婚时,若符合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若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一般不能要求赔偿,但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费用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只有当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身体受伤,为治疗伤病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这些都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如果过错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涉及的也是物质方面的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则是针对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进行的赔偿。像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会严重伤害无过错方的感情和尊严,使其遭受精神上的折磨。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虽然不能要求赔偿,但在财产分割上,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