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起诉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欠债不还的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基本原则。这是因为败诉方在案件中被判定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其主张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让其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例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那么债务人就需要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那么法院也会尊重其意愿。这可能是出于一些特殊的考虑,比如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其他的关系,胜诉方不想因为诉讼费用的问题与败诉方产生更多的矛盾。
当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10万元欠款,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偿还8万元,那么就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双方的证据情况、过错程度等,来合理分配诉讼费用。
对于共同诉讼的情况,如果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多个债务人共同对一笔债务负有责任,在诉讼中败诉,法院会根据每个债务人对该债务的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承担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