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善意取得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被无权处分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取得,第三人应返还财产;若为有偿取得,第三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要返还财产或承担赔偿责任,无权处分人也需对原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些情形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这些情形的即为非善意取得。

对于非善意取得中的无偿取得情况,比如无处分权人将物品赠与第三人,第三人没有支付任何对价。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因为第三人取得财产没有付出合理代价,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返还财产以恢复原所有权人的权利状态。

在有偿取得但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那么第三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同样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若第三人因返还财产遭受了损失,比如已经对财产进行了一定的投入,第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

而无权处分人在非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无论第三人是否返还财产,都要对原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无权处分人的行为侵害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所有权人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原物的价值以及原所有权人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

如果涉及到不动产,在非善意取得时,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原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该登记,恢复自己的所有权登记。非善意取得的处置核心是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让物权回归到合理的状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