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通常违背了协议原则。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从协议本身的性质来看,它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合同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并生效,双方都应当遵守其中的各项条款。
从协议原则的角度分析,协议原则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重要的协议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也违背了当初签订协议时的约定。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法院会支持守约方的诉求,判决违约方履行协议。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对于遵守协议原则的维护和保障。因此,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是违背协议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