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子女抚养费应给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会有所不同。
在法律规定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通常以子女成年为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这是因为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法律上被视为成年人,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理论上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活。
现实生活并非总是如此简单,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这是因为这类子女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另一方面,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例如,子女因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即使年满十八周岁,父母也需要继续承担抚养义务,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蕴含着亲情和责任。在确定抚养费给付期限时,父母双方应从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出发,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状况、法律规定以及家庭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