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的要求主要包括主体适格、范围明确、期限合理、补偿合理、违约责任明确等方面。
主体适格是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重要前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一般不受竞业限制约束,因为他们通常不掌握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若将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到普通员工,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范围明确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关键要素。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应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的具体业务领域、行业范围以及不得服务的竞争单位类型等。地域方面要明确限制的地理区域,是全国范围、特定省份还是特定城市等。
期限合理也是重要要求。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
补偿合理是对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如果过低,可能会被认为显失公平。实践中,一般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违约责任明确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条款中应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同时,用人单位若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