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明确其计算基数涵盖多方面的货币性收入。计时工资,这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方式,比如每月固定工作时长对应的工资数额,它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常见组成部分。计件工资同样包含在内,以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计算工资,像一些制造业中按生产产品的数量来确定工资的情况。
奖金也是计算基数的重要内容。奖金的形式多样,有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这些奖金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和业绩的一种奖励,反映了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成果和贡献,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纳入基数。例如,某员工在工作期间获得了一笔丰厚的年终奖,这笔奖金就会影响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津贴和补贴同样属于计算基数范畴。津贴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给予的补偿,如高温津贴、井下津贴等。补贴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费用,像交通补贴、餐补等。这些津贴和补贴都是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货币性收入,对其生活和工作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考虑进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非货币性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