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离婚协议书可以去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当地的档案馆。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备案。所以,若需要补办离婚协议书,首先可以前往当初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来说,婚姻登记机关会保存有离婚档案,其中就包含了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前往该机关,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离婚证等,就有可能申请复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使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有些地方会将婚姻登记相关档案移交到当地的档案馆进行长期保存。因此,若在婚姻登记机关未能顺利补办到离婚协议书,也可以到当地的档案馆进行查询补办。去档案馆补办时,同样需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自己身份以及与所查档案关联的材料,例如身份证、离婚证等。档案馆工作人员会依据提供的信息,在档案系统中查找对应的离婚协议书档案,经审核无误后,为当事人提供复印服务并盖章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补办之前,建议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咨询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了解清楚所需的具体材料和办理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因材料不全等问题而耽误时间,确保能够顺利补办到离婚协议书。补办的离婚协议书主要用于证明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情况,在涉及相关权益处理时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