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存在特殊情况时,也可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甲和乙是夫妻,甲要起诉离婚,乙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乙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甲应到B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特殊管辖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情形包括: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比如,丙要起诉与丁离婚,而丁正在监狱服刑,此时丙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准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管辖范围,以便顺利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