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税费承担问题,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确定。通常,买方承担契税等,卖方承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裁定或双方约定来执行。
在一般的房产交易中,税费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买方而言,契税是主要的税费。根据相关规定,契税的税率会因房屋面积、是否为首套房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卖方则需要承担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增值税方面,如果房屋购买不足2年对外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地区有特殊规定)。个人所得税,若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计征;若不能提供,则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 - 3%计征。
在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税费承担并非完全遵循上述常规模式。法院的判决或执行裁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规定了税费由哪一方承担,那么就应按照判决执行。比如,法院可能会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卖方存在过错等,判定卖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本应由买方承担的税费。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会影响税费承担。即使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双方在之前的交易中有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也会尊重该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对税费承担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若没有明确的判决、裁定或约定,一般还是会按照法定的税费承担规则来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税费的承担是一个综合考量法律规定、法院裁判和当事人约定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