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而不是6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取代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

设立一年的仲裁时效具有重要意义。从劳动者角度来看,给予了劳动者更充裕的时间去准备和启动仲裁程序。在现实中,劳动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采取行动,比如需要收集证据、寻找合适的法律帮助等。一年的时效期间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时间环境,使其能够更从容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年的时效也并非无限期地对其进行约束。只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用人单位需要对自身的劳动用工行为负责。同时,这也促使用人单位规范自身的劳动管理,避免因劳动纠纷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不过,仲裁时效也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是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公平原则的。

劳动仲裁时效60日还是一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