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若想争取最轻判刑,需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悔罪等。
首先要明确,单纯的醉驾行为构成的是危险驾驶罪,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非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若想争取最轻的判刑结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犯罪情节方面。如果醉驾者驾驶的距离较短,例如只是在小区内短距离挪车;或者是在深夜车辆、行人极少的道路上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那么在量刑时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有可能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二是自首情节。如果醉驾者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例如,醉驾者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这种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会得到法律的肯定。
三是立功表现。如果醉驾者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醉驾者向警方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协助警方破获了一起盗窃案件,那么在其醉驾案件的量刑时,就可能会考虑这一立功情节。
四是积极悔罪。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醉驾者能够真诚悔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交代自己的醉驾经过,并且承诺以后不会再犯,这种悔罪态度也会在量刑时被法官考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才能最大程度争取到最轻的判刑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