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抚养费需满足法定条件才可以申请,主要包括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调整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无力按照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给付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锐减甚至没有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下维持原抚养费数额会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此时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因为抚养费的支付应当以给付方的实际经济能力为基础,不能让其承担超出自身承受范围的经济负担。

当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时,其失去了经济收入的能力,客观上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实际情况,也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不过,一旦其刑满释放恢复经济能力后,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或调整抚养费的支付。

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而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那么给付方的抚养费负担可以相应减少。因为继父或继母的自愿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费用压力,此时减少原给付方的抚养费也是合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继父或继母的负担意愿应当是真实自愿的,并且这种情况通常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申请减少抚养费时,给付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上述条件。一般可以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收入证明、再婚相关证明等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申请减少抚养费通常需要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由双方协商一致或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减少抚养费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