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违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醉酒驾驶入刑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2004年5月1日之前,虽然交通管理相关法规也对酒后驾车等行为有一定约束,但并未有系统且专门针对酒驾违法的明确规定。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这部法律对酒驾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酒驾的违法性质,为交通执法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对酒驾危害认识的不断加深,为了更有力地遏制醉酒驾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犯罪行为。这一举措将醉酒驾驶的处罚从单纯的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减少醉酒驾驶行为起到了显著的威慑作用。

此后,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细化,对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了更科学、更严格的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交通管理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和完善,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酒驾违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