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违法行为在依法完成处罚后,通常不会就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罚。但如果存在新的嫖娼行为,或者之前处罚存在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等特殊情况,则可能面临新的处罚或重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如果已经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比如拘留、罚款等,并且处罚已经执行完毕,那么正常情况下不会基于这一次的嫖娼行为再次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发现嫖娼者还有其他未被处理的嫖娼行为,也就是存在新的违法事实,行政机关会对新的嫖娼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因为每一次的嫖娼行为都是独立的违法行为,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如果之前的处罚存在错误,比如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经过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原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可能会重新进行调查和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在实际执法中,嫖娼行为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相关的违法犯罪情况。例如,在嫖娼过程中存在强迫、威胁等情形,可能会构成强奸罪等其他犯罪;如果是在特定场所进行嫖娼,该场所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相关人员也会因这些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对已处罚的嫖娼违法行为不会再次处罚,但如果有新的违法事实或者原处罚有错误等特殊情况,就可能面临新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