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包含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二者在承担责任的条件、抗辩权、担保力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担保责任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连带担保责任是担保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在一般担保责任中,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即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无法偿还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人不能以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担保力度不同。连带担保责任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因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等待对债务人的执行结果,能更快地实现债权。而一般担保责任中,债权人需要先经过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实现债权的时间和程序相对复杂。
在保证合同的约定上,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