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一般不在判赔范围内,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可能会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依据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对赔偿范围有着明确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具有精神抚慰性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仅支持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往往不在判赔之列。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一方绝对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如果双方能够进行调解或者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了争取从轻处罚等情况,可能会愿意对受害人一方作出赔偿,其中就可能包含死亡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经过法院的确认,受害人一方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若受害人一方不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这种方式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诉讼周期可能会更长,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成本等。所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受害人一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