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产价值500元以下,一般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会有所不同,但通常远高于500元。所以,故意损坏他人财产价值500元以下,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
不过,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比如,行为人是否是初犯、是否有主动赔偿的意愿和行为、损坏财物的手段和动机等。如果行为人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可能会从轻处罚,甚至可能不予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态度恶劣,拒不赔偿,或者多次实施类似行为,那么就可能会受到较重的治安处罚。
对于受害人来说,即便财物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也有权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可以通过与行为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财物损坏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