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法院通常会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其配合探视权的行使,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当遇到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情况,首先要明确可以采取申请强制执行这一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并非是直接将孩子带至另一方身边,因为孩子并非执行的对象。
具体的强制执行流程如下:第一步,需要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准备好相关材料,向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这些材料一般包括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先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法官会向其阐明探视权是法律赋予另一方的合法权利,保障对方的探视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其主动配合执行。
如果说服教育没有起到效果,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罚款和拘留的目的是通过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配合法院执行探视权的判决或裁定。
在整个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感受。如果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视,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处理。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比如直接抚养方提出合理的理由要求变更探视方式等,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