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死,一般情况下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致死的刑事责任判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该条法律明确指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构成医疗事故罪,需满足几个关键条件。主体为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等专业人员。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疏忽未正确核对手术部位,导致患者死亡。

“严重不负责任”是该罪的重要构成要素,其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等。例如,药剂师拿错药,护士未仔细核对就给患者注射,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不过,并不是所有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都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医务人员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或者死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罪责相适应。

医疗事故致死判几年刑(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